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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女千里寻夫 为儿追讨抚养费四川女千里寻夫 为儿追讨抚养费 “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和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吴丽律师,你们不仅具备高超的专业技能,更有高贵的职业操守,你们不是我的亲人却胜似亲人,让我们看到了人世间难能可贵的高尚美德。衷心地感谢你们。” 写这封信到海口晚报社的,是一个不远千里、举债来海口寻夫的王姓四川女子。王女士(化名),1973年8月出生,四川某市中学教师。其夫李某(化名),1973年6月出生,在海口工作。夫妻二人于2001年6月生育儿子小坤(化名),由于李某一直在海口工作,小坤从小就跟随母亲在四川生活。长期两地分居导致了夫妻感情不和,婚姻出现了危机,李某开始与王女士闹离婚,但王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于是李某自2005年7月起开始拒绝支付小坤的抚养费。与此同时,李某在网上四处散播诽谤侮辱王女士及其家人的言论,影响极其恶劣。 迫于无奈,2006年7月,王女士举债和父母千里迢迢来到海口,向李某所在单位反映李某网络诽谤事实,同时还以小坤作为原告将李某诉至法院追讨抚养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李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此时恰好学校快要开学了,当教师的王女士必须要返回四川上班,无奈之下王女士向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06年8月17日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吴丽律师代理了这起案子。当得知王女士第二天就要返回四川后,吴律师随即利用中午及晚上的时间了解案件情况,制作相关诉讼材料,并做了必要的调查,使得王女士安心地返回四川。很快案件进入了二审程序,在王女士远在异地无法出庭的情况下,吴律师独自出庭应诉,将一审证据和二审新证据统一归纳整理并提交给法庭,最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没有主动履行判决,吴律师又为受援人起草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此案通过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强制执行,小坤最终拿到了他成长所需的费用。《海口晚报》2006年12月8日在海口印象版块以“四川女子难忘椰城亲情道义”为题刊出了这个案例。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为数不多见的婚内追讨抚养费的案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小坤的父母虽然还没有离婚,但父亲李某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没有支付抚养费,存在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王女士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儿子小坤追讨抚养费。2、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本案之所以能判决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关键在于王女士取得了李某单位关于李某工资收入的证明,证明其月工资收入为3415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的规定,小坤能争取到每月1000元抚养费也在法理和情理之中。3、王女士有着较强的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在丈夫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勇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追讨抚养费。同时,面对丈夫李某在网上四处散播的诽谤侮辱言论,不仅通过公证处制作了保全证据的公证书,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为她之后的离婚诉讼及名誉侵权诉讼争取了较大的主动权。 上一篇典当合同纠纷案评析下一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