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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海南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关键词:劳动争议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法院 劳动争议仲裁委 一、案情简介 曾某于2005年8月1日受聘于海南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职务。2011年7月31日,海南某物业公司口头终止了与曾某的劳动关系,不再予以续签。因海南某物业公司在曾某工作期间存在不购买社会保险、克扣工资、不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等诸多违法行为。2011年7月1日,曾某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该委裁决:1、海南某物业公司支付2005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9800元;2、海南某物业公司补缴2005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的五项社会保险;3、海南某物业公司退还2011年4、5、6月违法扣留的工资1230元。该委支持了曾某的多项请求,但唯一的不足之处是裁决曾某需要向海南某物业公司退还2005年8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所谓的社保费17895元。 二、办案经过 2011年9月,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李光茂律师、李文建实习律师被指派作为曾某在一审的代理律师。收案后,我们详细审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在起诉期限内及时地向法院提起了本次诉讼。 三、判决结果 2012年3月12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如下判决:1、确认曾某与海南某物业公司自2005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曾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某物业公司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费3891元;3、海南某物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支付工资894元。 四、律师说法 本案在庭审中的焦点为:曾某是否应该向海南某物业公司返还社保费17895元? 我们认为,曾某无需向海南某物业公司退还2005年8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所谓的社保费17895元。理由如下: 第一,海南某物业公司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反申请要求曾某退还社保费,该委却主动就这一问题进行审理,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审理原则,背离了其居中审理的立场。同时,该委的做法也明显违反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二,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知,海南某物业公司为规避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在合同中约定将社保费当做工资发放给了曾某。而公司的这一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条款。因此,所谓的社保费,性质上属于曾某的劳动所得,是曾某的工资组成部分,曾某付出了相应的劳动随之获取的劳动报酬完全无需退还。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在审查本案这一事实时存在严重错误。 经过本所两位律师的共同努力,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案律师的观点,并作出了有利于我方当事人曾某的判决。本案以完全胜诉告终。 当事人曾某是一位普通的劳动者,收入微薄,月薪只有一千来块。本案的争议数额仅有17895元,在李光茂律师、李文建律师的争取之下,将数额降低到了3891元,为劳动者曾某减少了一万多元的损失,当事人对两位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李文建 联系电话:13198979099 办公电话:0898-65318448 办公地址:海口市蓝天路36号欣怡大厦701室 (魅力一百ktv马路正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