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家庭暴力、离婚 办 案 人:吴丽律师 案例基本情况: 委托人陈某,女,汉族,1981年10月出生,与文某于2003年8月认识,2004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陈某发现文某脾气暴躁,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对陈某非打即骂,最严重的一次是在2005年上半年,文某将陈某右侧锁骨打至骨折,导致陈某住院治疗半个多月,在陈某亲属报案后,海口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曾对文某作出了治安拘留的决定。虽然二人分分合合好几次,但因文某是陈某的初恋,每次文某在打骂陈某后都会主动道歉,并保证不再对陈某动粗,陈某放不下对文某的感情,相信他能改好,就原谅了文某。2007年6月两人在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这段婚姻仅维持了9个多月,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08年3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在文某的恳求下,双方于2008年10月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后,陈某与文某分别于2009年8月和2013年6月生育了一儿一女。 据陈某诉称,从恋爱到结婚、离婚,再到复婚,其给了很多次机会给文某,希望他能改过自新,但文某暴躁的脾气丝毫未改,仍多次动手殴打陈某,陈某看在两个孩子的份上一忍再忍。2015年上半年,面对文某的暴力,陈某两次报警,在海口市公安局海垦派出所干警的调解下,虽然文某向陈某保证以后不再动手,但从派出所出来不久,文某又恢复了他的本来面目。无奈之下,陈某于2015年3月向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办理过程及结果: 受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指派,吴丽律师代理陈某于2015年7月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开庭前文某找到陈某请求原谅,在文某再次保证不再实施家暴,且念在两个孩子的份上,陈某撤回了起诉。 原本以为文某以后会好好过日子,但自2016年春节开始,文某又数次对陈某拳打脚踢,在2016年4月22日文某殴打陈某后,陈某被迫带着两个孩子住在其工作的幼儿园宿舍里,只要文某在家,陈某就不敢回家。 2016年5月初,陈某再次向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及吴丽律师求助。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刚实施不久,律师建议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收集了陈某的《伤情照片》、《门诊病历》、《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治安调解协议书》、《文某保证书》等能够认定陈某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后,2016年5月16日,律师代理陈某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请求三项保护:1.禁止被申请人文某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陈某;2.禁止被申请人文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陈某;3.责令被申请人文某迁出申请人陈某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某地的住所。2016年5月16日下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当庭对文某进行了训诫,并作出(2016)琼0106民保令2号《民事裁定书》支持了陈某的上述三项保护请求,给予陈某四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有效期。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海口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然而在人身安全保护期内,文某于2016年9月2日再次对陈某施以暴力,导致陈某对文某彻底死心,下定了远离家暴的决心。2016年9月6日,律师再次代理陈某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6年10月21日本案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针对被告文某不同意离婚的答辩,律师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告存在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从“家庭暴力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定条件”两个方面发表了代理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准予离婚。最后,在律师的援助及法院的调解下,陈某与文某达成了离婚协议:1.原告陈某与被告文某自愿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陈某抚养,女孩由被告文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据此,陈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0106民初985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 办案思路及策略: 本案属于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陈某虽然长期遭受丈夫的家暴,但其总下不了决心要离开丈夫,经历了离婚又复婚、起诉又撤诉的反反复复思想斗争。律师在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方当事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如何保护受害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就成了首要问题。 本案中,律师除了引导陈某在遭受家暴时要及时报警求助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施行后,适时建议陈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积极取证的同时又保护了自身安全,对施暴者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为之后的起诉离婚争取了主动,并能举出充分证据来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为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奠定了基础。面对陈某举出的大量家暴证据,不想离婚的文某也不得不同意协议离婚。 案件办理的启示: “举证难”是家庭暴力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一大障碍,特别对于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通常“民不举,官不究”,司法不会主动介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告诫书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轻微家庭暴力“举证难”问题。律师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中,一定要引导当事人勇敢地对家庭暴力说“不”,勇于求助,积极取证,依靠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